「我为群众办实事」小鹰说法:参加足球比赛受伤谁来担责?《民法典》来告诉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适用范围为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可包括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等。
根据《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原则的规定,适用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从事的活动具备相关风险,且该风险是自始客观存在,其中风险性指行为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并非一定产生的损害后果。
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
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明确同意或签订条约、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包括当事人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
行为人作出的行为不是为了履行道德或法律义务而承担风险,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选择进入到危险中,比如为了荣誉、获得满足感、挑战自我等,但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必须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日常习惯和行业规则。
《民法典》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我们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既是保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法典,更是我们必须遵循的规范,要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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